- 第四十六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
聯合攝影展覽實施辦法
▸ 宗旨
為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影藝水準,增加觀摩機會,特舉辦本攝影團體聯合展覽,以促進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之影藝交流。
▸ 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部、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議會。
▸ 主辦單位
台北攝影學會。
▸ 協辦單位
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北區各攝影團體
▸ 贊助單位
歡迎各界提供贊助金、贊助品。
▸ 參展對象
凡屬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並贊同本簡章者,誠摯歡迎參加展出。
▸ 作品題材
題材自由不限制,但須為不違反國策、善良風俗,以及未曾發表之作品。
▸ 作品規格
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組合、連作不收,規格限長邊15或16吋,短邊不限,作品背面需註明團體名稱、編號、題名、作者。
(並以參展團體為單位,請檢附各參展作品每幅至少 3000 X 2400 pix 之電子圖檔,以編印影集之用,未附電子圖檔者,視為放棄刊登權利論,檔名稱請設為:編號、題名、作者.jpg,光碟需註明團體名稱、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 參展張數
每參展團體最少參展張數五件,最多不限,為鼓勵各攝影團體踴躍參展,凡超過15 張,即優待一張(第16張免費),依此類推。
▸ 參展作品
參展團體應自行負責評定選出優秀作品後再提出參展,以提高作品之水準。
▸ 參展限制
每位參展者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參加兩個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否則取消資格。
▸ 參展費用
參展團體報名時,應向主辦單位繳納參展費,每張新台幣 1,200 元整。
▸ 截止日期
參展相關文書(附件一、二) 112 年9月5日前回覆,參展費用及作品請於 112 年9月25日前送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敬請各團體提早收件及審選作品,以利工作進行。
▸ 作品郵遞地址
10442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1段16號4樓
台北市攝影學會 聯展主席 曾美莉小姐 收
▸ 作品評審
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 下午一時,台北市身心障礙服務中心(中山藏藝所)
▸ 獎勵
- 優秀作品十名:每名各得獎牌乙面及獎品乙份。
【以伍佰張作品計算,超出部份每壹佰張增加 2%得獎名額】。 - 團體獎︰凡參加團體均致贈獎牌乙面、另贈聯展影集(每參展滿五張致贈壹本,以此類推)
- 參加獎︰凡參加者,由主辦單位致贈精美紀念感謝狀及聯展影集壹本。
▸ 頒獎
經國紀念堂 二樓羣英堂 上午九時四十分。
▸ 展覽時間
112年11月12日(星期日) 9:00~16:00 。
▸ 展覽地點
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台北市中山北路四段46號)經國紀念堂 一樓集賢廳。
▸ 聯誼會議
每參展團體得派理事長(會長、社長)及總幹事(執行長或秘書長)代表單位參加由主辦單位召開之聯誼會議。
- 會議時間:112年11月12日(星期日)上午 11:00。
- 會議地點:經國紀念堂 二樓羣英堂。
▸ 其他事項
- 參展團體請詳填參展資料及回條(附件一、二),並附理事長(會長、社長)及總幹事(執行長或秘書長)兩吋光面照片一張(電子圖檔一份),於 112年9月5日前寄回主辦單位,以供編印影集之用。
- 參展費用請於作品寄出時,同時匯入:(112年9月25日前)
華南銀行(008)中山分行 帳號:106100263690。 - 作品請勿裱裝,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裱裝,以求美觀。展後退還各團體發還參展者。
- 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參展作品,參展作品由主辦單位妥善保管,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 參展作品,主辦單位有在報紙、雜誌及各項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 凡參加本展覽者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並於台北攝影網 公告http://www.photo.org.tw,不再另行通知。
▸ 備註
- 全國聯誼賽參展費用 1,200 元,本會每張作品補貼 600 元。
- 歷年影展優選以上作者可優先提供,亦歡迎學術委員、理監事及會員提供作品。
- 由於經費有限暫訂 20 位名額,有意願者請於本會消息讚 line 群組記事本登記。
- 欲參加者請提供 12×15 或 12×16 照片一張,於9月20日前繳至理事長 張傳濱處,統一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