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攝影學會章程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第廿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基隆市政府 87.8.10.基府社行字第七五四四八號函同意備查。
(常年會費經九十四年七月十日第卅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通過調為一、五〇〇元)。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攝影學會,英文定名為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KEELUNG 簡稱 P.S.K

  • 第二條:本會以提倡攝影藝術,研究攝影學理,發揚美術文化,增進我國攝影界之國際地位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會址之設立,由理事會決定之。

  • 第四條:本會之工作如下:

    1. 保持國內外各地攝影團體之密切聯繫。

    2. 協助會員參加國內外攝影展覽及比賽。

    3. 經常舉辦研習、演講、室內外攝影、沙龍展覽等活動。

    4. 獎勵本會優秀會員,其詳細辦法由理事會研究訂定之。

第二章 會員

  •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1. 名譽會員。

    2. 基本會員。

  • 第六條:本會創會會長及發起會員名單列於章程之後永誌不忘。

  • 第七條:本會各種會員入會手續規定如下:

    1. 凡社會知名人士,對於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2. 凡思想純潔,品行端正,對於攝影富有興趣者,由會員一名介紹,填就入會申請書,送由理事會,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 第八條:本會各種會員之會費規定如下:

    1. 名譽會員,免收會費。

    2. 基本會員入會費二〇〇元,常年會費一、五〇〇元,並可由每屆理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定調整,並提交會員大會討論追認之。

    3.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 以上會員常年會費,不論何時入會,皆以按月計算。

  • 第九條:凡會員未繳會費逾一月,經三次書面催告,而仍未繳納者,得予停止會籍。
  • 第十條:會員之入會費,均充作本會基金。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第十一條:凡會員皆有享有本會一切權利,並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之權利,出席會員大會時,除名譽會員外,有提案、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 第十二條凡會員皆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案之義務。

  • 第十三條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妨害本會名譽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或有不良嗜好經調查屬實者由理事會議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取消其會籍。

  • 第十四條會員不論因何事故中途喪失會籍時對於已繳納會費概不退還。

  •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執行本會一切會務。

  •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有選舉權之會員在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七條理事成立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增設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監事成立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八條對本會具特殊貢獻之人士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請為當屆名譽理事長但以一人為限。

  • 第十九條凡對攝影具有高深造詣在攝影界具有相當名望或對本會具有相當貢獻並願協助本會推展會務者得由理事會聘為當屆顧問其名額以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

  •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名(必要時得設副秘書長)並設總務、會籍、活動、財務、出版、影展等六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幹事若干名均由理事會聘任之。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廿一條本會於必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及幹部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會議

  •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以理事長或理事會推定理事一人為召集人。

  • 第廿四條: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附則

  • 第廿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經主管官署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廿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其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機構所有。

附本會發起人名錄:

  • 創會會長:鄭桑溪

  • 發起會員:莊定華、蔡家榮、劉俊彥、廖大濱、吳煉成、連雅松、許宏基、汪國雄、邱雲清、李振芳、柯澤東。